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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室内裝飾管理規定

發(fā)布日期:2014-05-27    作者:     來源:     點擊:
第一條 爲加強室内裝飾行業管理,維護室内裝飾市場秩序,保障室内裝飾工程質量,根據國(guó)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shì)室内裝飾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建築裝飾、軍事(shì)設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裝飾,按國(guó)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室内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duì)建築物(含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構築物内部空間進(jìn)行環境藝術設計、室内六面(miàn)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及相關室内用品的成(chéng)套供應、陳設布置等活動。
  第四條 省經(jīng)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省政府室内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室内裝飾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室内裝飾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各級計劃、建設、公安、環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hǎo)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室内裝飾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從事(shì)相關室内裝飾活動的技術、裝備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jīng)營管理制度和會(huì)計制度。
  第七條 從事(shì)室内裝飾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室内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消防資質證。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室内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消防資質證的,不得從事(shì)室内裝飾設計與施工。
  第八條 申請室内裝飾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财務、經(jīng)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件;
  (三)單位業績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省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室内裝飾資質等級分爲甲、乙、丙、丁四級,按國(guó)家規定實行分級申報認證:
  (一)甲級資質由省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hòu),報國(guó)家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二)乙級和丙級資質由設區市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hòu),報省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三)丁級資質由市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證。
  第十條 室内裝飾資質等級證書使用國(guó)家統一印制的文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轉借、出賣和僞造。室内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年檢一次。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從事(shì)室内裝飾設計、施工的單位變更企業名稱、經(jīng)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或分立、合并、終止等,須在變更工商登記後(hòu)30日内到原資質認證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室内裝飾施工單位在工程開(kāi)工前,應持室内裝飾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消防資質證、工程合同及相關資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區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室内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家庭裝飾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室内裝飾工程開(kāi)工前,應將(jiāng)設計圖紙
和資料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到室内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檢驗手續。室内裝飾工程竣工後(hòu),經(jīng)室内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方能(néng)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省外單位來本省從事(shì)室内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的,必須持有室内裝飾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消防資質證,屬甲、乙級資質的到省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屬其餘等級資質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
  第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的機關、事(shì)業單位、國(guó)有企業(含國(guó)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及社會(huì)團體投資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裝飾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施工項目、費用在30萬元以上的監理和設計項目,必須依法進(jìn)行招标投标。具體辦法依照國(guó)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乙、丙級資質等級的室内裝飾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jiāng)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給不低于本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單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過(guò)工程總造價的二分之一。丁級資質等級施工單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jiāng)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倒手轉包工程。
  第十七條 兩(liǎng)個以上不同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聯合承包工程時(shí),其組成(chéng)聯合體的資質等級以資質較低的等級爲準。
  第十八條 室内裝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營業範圍和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執行國(guó)家和本省有關室内裝飾預算定額和設計取費标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室内裝飾設計、施工必須保證建築物結構安全。對(duì)原有建築物拆改主體結構、設備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室内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報批。已鑒定爲危險建築物的,不得進(jìn)行室内裝飾施工。
  第二十條 室内裝飾施工現場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粉塵、廢棄物及噪聲。
  第二十一條 室内裝飾施工必須執行國(guó)家規定的工藝規程和質量規範,使用符合環保和消防安全規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室内裝飾工程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qǐ)計算。保修期内,施工單位免費負責維修,非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chéng)的損毀,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可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塗改、轉借、出賣或僞造資質等級證書或騙取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年檢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和驗收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無室内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施工許可證或超資質等級範圍進(jìn)行室内裝飾設計、施工的;將(jiāng)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承包資質條件單位的; 倒手轉包工程或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公安、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對(duì)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爲,在法定職責範圍内,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jìn)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shì)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第二十七條 當事(shì)人對(du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qǐ)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xiàng)人民法院起(qǐ)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室内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chéng)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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