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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财庫〔201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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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财庫〔2016〕198号

2016年11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标準、管用分離、随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财政部負責制定全國(guó)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标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标準,建設管理國(guó)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态管理,與國(guó)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依法履行對(duì)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通過(guò)公開(kāi)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hǎo)的職業道(dào)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shì)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guó)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néng)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chéng)爲評審專家前三年内,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爲記錄。

  對(duì)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适當放寬。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chéng)爲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曆、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xué)曆學(xué)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爲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cháng)申報評審專業。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對(duì)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jìn)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選聘爲評審專家, 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相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將(jiāng)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爲記錄;

  (四)受到刑事(shì)處罰。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随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néng)保證随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jīng)審核選聘入庫後(hòu)再随機抽取使用。

  第十三條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guò)随機方式難以确定合适評審專家的,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除采用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kāi)始時(shí)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kāi)始前2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kāi)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jiāng)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miàn)文件作爲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内,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guò)供應商的董事(shì)、監事(shì),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néng)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jìn)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fā)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du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隻能(néng)作爲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财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爲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十七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緻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shí)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jīng)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shí)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标委員會(huì)、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jìn)行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标準進(jìn)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fā)現采購文件内容違反國(guó)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緻評審工作無法進(jìn)行時(shí),應當停止評審并向(xiàng)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miàn)說(shuō)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複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shì)項,不得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guò)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fā)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财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guò)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财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duì)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duì)需要共同認定的事(shì)項存在争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duì)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shuō)明理由,否則視爲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chéng)後(hòu),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随中标、成(chéng)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duì)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标注。

  各級财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洩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後(hòu)5個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并就(jiù)有關情況作出說(shuō)明。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可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後(hòu)5個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内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标準。中央預算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标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标準向(xiàng)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chéng)評審工作擅自離開(kāi)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爲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标準進(jìn)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财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标、成(chéng)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尚不構成(chéng)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爲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méi)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chéng)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shì)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采購人本級财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爲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标準進(jìn)行獨立評審;

  (二)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複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shì)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财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guó)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guó)家對(duì)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qǐ)施行。财政部、 監察部2003年11月17日發(fā)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财庫〔2003〕119号)同時(shí)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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